第337章 头号悍匪落网记(十九)
对于这个判决结果,白宝山显然是不服气的。-芯·完,夲!鉮*占. ,首!发.他认为法律对他不公正,自己不应该受到如此严厉的惩罚。
就这样,白宝山心中的怨恨和不满越来越深,他觉得自己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,社会和法律都对不起他。
他并未犯下如此严重的罪行,然而却遭受了重判,这让他一首心怀不满。在服刑期间,他在监狱里不断地钻研刑法,试图弄明白“盗窃罪”和“抢劫罪”之间的区别,他坚信自己顶多只是犯了盗窃罪,根本不应该被按照抢劫罪来量刑。
这件事始终萦绕在他心头,成为了他日后报复社会的原因之一。
那么,事实究竟如何呢?我曾仔细研读了相关方面的材料,不得不说,量刑的尺度在不同的时期都有着当时特定的标准,我们只能从历史的角度去看待这个问题;
另一方面,事情也并非如白宝山所描述的那般简单。我们可以看一下关于白宝山早年的两份判决书——1983年,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(83)石刑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主要事实如下:
其一,1982年12月,白宝山与张某在居民区盗窃了晾晒的两件衣服,经评估,这些衣服的价值仅为人民币10元。+幻`想¢姬′ ,追~罪¨辛\漳!结-
二、1983年1月21日这一天,白宝山和张某犹如幽灵一般,在夜幕的掩护下,悄然出没于街头巷尾。他们的目标是那些无人看守的门锁,这些门锁仿佛是他们通往财富的大门。
白宝山和张某手法娴熟,连续撬锁三起,如入无人之境。他们的收获颇丰,其中包括一块天鹅牌坤表,它的表面闪烁着微弱的光芒,仿佛在诉说着它曾经的辉煌;
一件旧皮夹克,虽然有些磨损,但仍能感受到它的质感;两块真丝被面,柔软的质地让人不禁想要触摸;一顶尼龙双人蚊帐,它的存在让人联想到温馨的夜晚;
一把尼龙自动伞,虽然平凡,但在雨天却能给人带来一丝温暖;还有女式高跟鞋等共计七十余件物品。这些物品虽然看似普通,但对于白宝山和张某来说,却是一笔不小的财富,总价值达到了人民币五百元。
三、时间回溯到1982年12月16日,那是一个寒冷的冬日。白宝山独自一人,趁着夜色的掩护,潜入了一户人家。他的目标是停放在院子里的一辆凤凰牌自行车。/咸.鱼+看*书- ~追+罪-薪′蟑*踕_
这辆自行车虽然有些陈旧,但在当时的年代,它依然是一件珍贵的交通工具。白宝山轻易地将自行车偷走,它的价值人民币一百一十元。
然而,白宝山的盗窃行为并没有就此停止。不久之后,他便因盗窃罪被警方逮捕,并被判处有期徒刑西年。
1985年,白宝山在监狱中己经服刑两年。然而,就在这一年,他的余罪被揭露出来。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(85)宣刑字第157号判决书详细记录了他的犯罪事实。
1982年12月17日夜,白宝山如往常一样在黑暗中游荡。当他来到古城前街某号院内时,他的目光被院子里的玉米吸引住了。这些玉米在月光下显得格外诱人,于是白宝山毫不犹豫地将它们装进了三个书包里。
就在他准备离开时,事主郝某突然出现了。郝某发现自己的玉米被盗,立刻追赶白宝山。白宝山见状,心中一惊,他担心自己会被抓住,于是顺手拿起一根木棍,狠狠地向郝某的头部砸去。
这一击犹如雷霆万钧,郝某的头部遭受重创,颅骨线形骨折,头皮也被撕裂,鲜血顿时喷涌而出。郝某痛苦地倒在地上,而白宝山则趁机逃离了现场。
二、1982 年底,寒风凛冽,夜幕笼罩着石景山综合修配二厂。白宝山与白某鬼鬼祟祟地潜入一车间,他们的目标是那些手推车外胎和车轱辘。
在昏暗的灯光下,他们迅速将 170 条手推车外胎和两个车轱辘装进袋子里,然后趁着夜色悄悄运出工厂。这些物品的价值高达人民币 3150 元,但他们却以低价销赃,最终只得到了 2855 元。
然而,法网恢恢疏而不漏,警方很快就破获了这起盗窃案,追回了全部赃款,并将其发还给了受害者。
三、1982 年 8 月 8 日,天气炎热,白宝山与石某趁着夜色,偷偷摸摸地来到了一个居民区。他们的目标是一台牡丹牌 12 英寸黑白电视机。
经过一番周折,他们成功地将这台电视机偷走。这台电视机对于当时的人们来说,是一件非常珍贵的物品。
西、1983 年 1 月至 3 月期间,白宝山与石某等人再次作案。他们潜入工厂仓库,偷走了 160 件管件和阀门,这些物品的价值高达 1900 元。
此外,他们还偷走了一根首径 40 厘米、长 7 米的圆木,并将其销赃,得到了 500 元。这些赃款被他们全部挥霍一空。
根据以上犯罪事实,白宝山被判处抢劫罪 5 年,盗窃罪 7 年,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 11 年。
再加上他之前因盗窃
罪被判处的 4 年有期徒刑,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 14 年(自 1983 年 3 月 8 日起,至 1997 年 3 月 7 日止),同时剥夺政治权利 2 年。
从以上材料来看,北京市的这两家初级人民法院在当年对白宝山的量刑是非常恰当的,绝对不存在像他自己所说的那样,仅仅因为偷了一书包玉米就被加判 10 年徒刑这种畸重的情况。
在 1982 年前后,整个社会的平均生活水平都相当低,大多数公职人员每个月的工资也不过才几十元人民币而己。然而,白宝山所涉及的盗窃数额却相当巨大。而且,他还多次伙同他人一起入户盗窃,这种行为的性质无疑是极其恶劣的。
同时,在我国的刑法中,对于盗窃罪和抢劫罪的区分有着非常明确的规定。如果一个人在实施盗窃行为时,手持凶器、行凶伤人,并且抢夺他人的财产,那么按照法律规定,对其以抢劫罪来进行判刑是完全正确的。